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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解读

  2017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指南,对于促进《水十条》实施、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环境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此次《规划》编制的背景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部分区域仍存在着排放不达标、处理设施不完善、管网配套不足、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现象,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水资源供需不平衡、水生态受损严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为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巩固和发展我国以重点流域为主战场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环境基础,完成“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历史使命,编制实施《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规划》的特点
 
  答:这是第一次形成全国地表水环境“一盘棋”管理。落实《水十条》“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规划范围主要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并兼顾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第一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十二五”相比,珠江流域首次纳入重点流域范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长江中下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流域均纳入长江流域范围;流域边界与全国水资源一级区及行政区划边界统筹衔接,黄河、松花江、淮河、辽河等流域范围均较“十二五”有所增加,海河流域范围也有所调整。
 
  《规划》编制过程与《水十条》实施过程有机融合。编制实施《规划》是《水十条》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划》编制过程就是实施《水十条》过程的一部分。往期重点流域专项规划一般在批复规划时统一发布各项规划成果,而本期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成果及时发布,对于《水十条》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充分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并衔接国务院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水十条》发布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各地《水十条》实施也取得了新进展。《规划》编制及时把握水污染防治工作动态,与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衔接。
 
  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我国自“九五”治理“三河三湖”以来就确立了分区管理的思想,经过四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五年专项规划不断发展完善。
 
  规划项目实施采取动态管理方式。考虑到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经验,《规划》中不列具体项目清单,而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衔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省级项目库,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
 
  《规划》将要如何实施
 
  一是实施基于控制单元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以全国划定的1784个控制单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44号、第54号)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推进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二是强化控制单元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实施。落实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以控制单元为基本空间单位,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城市水体、近岸海域,优化水质断面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厘清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划定并严守水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因地制宜强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编制实施控制单元限期达标规划,合理制定并逐一落实控制单元内各排污单位的任务及完成时限,从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两方面梳理水环境治理项目,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减排”“增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促进水污染防治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
 
  三是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探索完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管控机制。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建立固定源排放管控机制,推进建立并完善流域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行业排放标准体系,并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每个排污单位,推动固定源排放管控更好衔接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探索完善流域生态保护管控机制。研究以水环境质量为导向的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试点。
 
  探索建立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央环保督察、生态补偿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守、退、补”主体责任。守,就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打击各类生态破坏行为;退,就是积极推动退耕还湿、退渔还水、退耕还林、退养还滩,努力把由于人类活动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退出来;补,就是大力开展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高流域环境承载力。
 
  推进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环境 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环境保护整体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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