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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环境,省物价局会同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方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一、《办法》的主要政策亮点
 
一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作为全国第一个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是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推进水电生态转型升级的重大突破,对探索和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二是建立了详细、明确的上网电价奖惩机制。通过设置了详细的分档生态电价,做到有奖有惩,充分调动水电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企业自觉认真地落实生态流量,并为企业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打下基础。具体分档情况见下图。
 
三是实行差别化考核。办法在明确执行生态电价条件的同时,还设置了“水库入库流量小于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标准的时段”、“遭遇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设备、引水工程或送出线路检修”等七种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暂不列入考核或按其他方式考核。通过对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设置差别化的考核方式,实现精准监管,避免“一刀切”,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四是主动公示考核结果。办法规定,经信、水利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确定水电站考核结果及季节性限制运行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通过及时、主动公开水电站考核结果和运行情况,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让广大业主掌握自己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做到心里有数,消除在实施生态电价奖惩时可能产生的疑虑。
 
二、政策出台过程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省物价局于6月份启动了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草拟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以及召集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研究讨论,之后又多次召集省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共同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见
 
我省制定出台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精神,落实习总书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
 
《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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