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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提高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精准度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 
 
  1.从“入口”上减轻参保缴费负担,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缴(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及补贴。针对贫困人员缴费能力弱的实际,从参保“入口”减轻其缴费负担。政府在其贫困期出钱代缴(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及补贴,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艰难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我省对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进行了优化完善,扩大了扶贫对象、提高了助力标准,目的就是让符合参保条件没能力参保的贫困人员都有养老保险,让有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待遇有提高,真正让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都能老有所养,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2.从领取待遇“出口”上完善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保障标准。《实施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国家层面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标、结构及实现路径,目的是给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相对稳定预期。特别是通过稳定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实施意见》还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这主要是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角度,通过动态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档次、完善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从而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效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 
 
  3.从政策倾斜上体现优先原则,强化扶贫政策协同。主要是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关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二)医疗保险方面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负担。一是落实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补助政策,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是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我省自2006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缴费和补助标准逐年调整。2017年4月,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将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年人均420元提高到了450元。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居民参保再予以二次补助。 
 
  2.均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两制度并轨,推动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六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我省要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包括城乡贫困人员在内的城乡居民在统一的参保政策覆盖范围下,享受统一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服务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等相关政策。二是现有新农合定点机构(含村卫生室)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健全覆盖基层服务平台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体系。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快实现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各项政策的统一。制度整合后,对符合条件的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既为原新农合参保居民提供了更优质的医疗服务,也拓展了城乡居民医疗服务范围,极大方便了城乡居民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三是进一步优化城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增加原新农合定点机构的服务功能。这样规定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政策,通过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协议,建立自愿申请、考察评估、协商谈判、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动态退出等机制,并且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监管,为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 
 
  3.推动城镇医保门诊保障政策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有效衔接。人社部门全力支持和配合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医保基金承担部分签约服务费用,既是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的诊疗行为付费,也是对家庭医生及团队所承担的居民健康守护人和医保基金守门员制度功能付费,是基本医保基金的一项战略性购买服务。 
 
   4.切实减轻参保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负担。将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相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明确:“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相比较国家规定,我省还将新生儿费用纳入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住院比例相一致,总体保障水平要高于国家的基本要求。 
 
  5.增加残疾人康复医保报销项目。2011年9月,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并按照乙类支付标准予以执行。今年年初,省人社厅又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新增康复项目的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内容进行调整规范和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对特殊群体要认真进行身份核定和支付范围界定,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6.完善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探索合理扩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将国家相关谈判药品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这样规定主要是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现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相一致。今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城镇医保支付范围(即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按照特殊药品进行管理,同时明确了特药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管理机制和管理责任。上述特殊药品中,半数为肿瘤靶向药物,如肺癌、胃癌等常见肿瘤,此外还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眼科、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用药。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后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70%,大部分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大大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7.提高大病保险扶贫济困精准度。对城镇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等倾斜性支付政策。我省2012年开始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6年,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我们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镇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等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受益水平。 
 
  8.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慈善捐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互补联动。通过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使之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在参保缴费方面,民政部门对城乡困难群体在参保享受普惠制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在城乡参保居民得到医疗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对包括城乡贫困居民负担较重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确保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救助及时,应救尽救,形成保障合力。 
 
  9.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推行以病种付费为主,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能够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贫困参保人员权益、降低贫困参保人员经济负担。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支付方式,满足包括广大贫困人员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的需求,我省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政策导向,深入探索研究支付方式改革,将贫困人员易患疾病病种和慢性病病种与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按床日付费各种因素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支付制度和支付方式。 
 
  10.探索完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下的贫困人员差别支付待遇政策,实现贫困人员危重疾病转院连续计算起付线,享受与本地就医同样支付比例。主要考虑落实我省分级诊疗相关政策。《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三)工伤保险方面 
 
  1.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国家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确立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员覆盖、前置约束等一系列创新举措。2015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部署,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7年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作机制备忘录》,同时已经着手研究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按项目参保工作。 
 
  2.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负担。2017年,国家人社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尽可能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如汉防已甲素、矽肺宁等)纳入药品目录范围,并已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社部门将做好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3.开通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针对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用工方式灵活,签订劳动合同难的特点,我们采取结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实名制登记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认劳动关系,探索推行48小时之内进行工伤调查机制,无争议案件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提升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 
 
  4.对贫困人员适度优先。通过浮动费率政策和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在工伤预防费使用上给予倾斜支持,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浮动费率政策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至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并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制定单位缴纳费率浮动办法。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对风险程度骤生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对工伤保险费使用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单位,可按规定下浮其费率。 
 
  国家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先行支付的程序、条件以及追偿作出了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以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的权益。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先行支付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劳动力工伤医疗待遇保障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方面 
 
  1.改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生活条件。《实施意见》明确了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这两项政策措施。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水平随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稳步增长,使失业人员更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健全失业人员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有利于提升全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2.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政策。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现行失业保险政策中,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与城镇职工不一致,农民工就业期间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在享受待遇方面,农民工只享受最多不超过8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享受待遇期限较短,甚至还存在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待遇问题。这暴露出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农民工参保问题上存在公平性缺失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现行农民工参保政策,更好保障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精准度 
 
  1.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通过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完善可靠的全民参保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户籍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实现与全省贫困人员的信息比对,准确掌握贫困人员参保情况。对已参保贫困人员做好身份标注;对未参保贫困人员,深入了解情况,积极推动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保障贫困人员享有社会保险相关权益。 
 
  2.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有些贫困人员不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参保意识不强,通过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人员依法参保的自觉性,让更多的贫困人员知道政府对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的补贴政策,促进各类贫困人员积极主动参保,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3.加强“智慧社保”建设。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智慧社保”可以通过网络、智能手机等方式实现远程业务办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考虑到贫困人口中存在平均年龄偏大、户均电脑持有率低、电脑和手机操作不熟练等情况,将以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合作金融机构等基层组织为依托,建立服务终端,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办理业务,让贫困群体享受“智慧医保”的便捷服务。 
 
  4.实施“侨爱吉心”工程。这样规定,主要是着眼改善民生,更好解决参保困难职工和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在开展实施按病种分组付费试点,降低医疗支付、规范诊疗行为的基础上,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上海华侨基金会、吉林心脏病医院签订了《“侨爱·吉心工程”心脏病手术专项救助合作协议书》,通过慈善救助基金对施行心脏病介入手术或外科手术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进行救助,以减轻贫困人员的经济负担。此项救助项目的启动,开创了全国首例“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导支持、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协同、医疗专业机构运作、因病致贫患者受益”精准医疗救助扶贫的新模式。 
 
  5.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让参保人员享受到医保、民政、商业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扶贫政策和支持服务,避免由于部门间办事流程、办事方式、工作周期等不同,造成参保人员奔波于多个部门。采取多种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可以实现在定点医药机构“一票式”结算和一次性享受全部待遇,有效降低社会成本,提升扶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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