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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能缺少、无可替代的必需品,是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管理的特殊商品。《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食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原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6〕49号)中也明确要求要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省市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省经信委牵头起草,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食盐储备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文件分六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食盐储备的内涵和政府食盐储备应遵循的原则及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是关于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明确了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的企业储备规模及资金来源。

    第三章是关于储备食盐的储存。明确了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由省盐业集团承担。要求省盐业集团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明确了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原则。

    第四章是关于储备食盐的调用。明确了调用省级政府储备食盐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五章是关于监督检查。明确了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及审计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有关惩戒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是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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