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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包括寻亲不遇、务工不着、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等原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陷入流浪或乞讨困境的人员(包括未成年人,不含职业乞讨者),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极易发生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事件。从全市面上看,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职责不够明确、协同救助机制还不健全、救助力量不足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此意见。
 
二、《意见》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文件精神。同时借鉴了其他地区救助管理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六个部分: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工作目标,三是工作原则,四是工作职责,五是工作内容,六是保障措施,其中核心内容是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关于工作职责
 
主要突出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块上,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加强救助体系建设,市区建设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建设国家三级救助站,其它各区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配备专职救助管理人员。各县(区)要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预防救助机制。在条线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开展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救助和解救工作,对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等依法处置,为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核查工作提供支持等;各级城管部门负责露宿街面、影响市容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好环卫工人参与街面巡查救助工作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安置资金保障工作,将受助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托养照料等专项救助经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返乡成年人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为安置落户的滞留人员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等;各级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引导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司机、车站安保人员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等;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救助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市民积极参与街面巡查救助服务等工作。
 
(二)关于工作内容
 
1.街面救助。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要第一时间拨打110,由公安机关接警处置;发现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智障人员等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或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急症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传染病人等,应当及时拨打120,就近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诊断;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或街头巡查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人员,应立即送往定点医疗机构甄别后救治;发现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醉酒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置。
 
2.疾病救治。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定点医院。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负责将其护送到或通知有关部门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办理病人交接手续。定点医院接诊后负责通知所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对病人身份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建立专用病例档案,详细记录病人救治中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情况。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流浪乞讨病人有生命危险,被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定点医院必须接诊救治。
 
3.照料安置。民政部门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一是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利用救助管理机构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通过提供服务场所、开展项目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由其承担站内照料工作。对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二是开展站外托养服务。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滞留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三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至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对安置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四是做好滞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过提供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二是建立服务网络制度。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反应机制;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三是建立联动巡查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和县(区)两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和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配合的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多元救助”的运行工作机制,构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调度、资源共享”的“大救助”工作格局。四是建立问责及奖励制度。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致使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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