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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政策》的解读

  一、什么是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收益。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用途、资源保护程度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最低指导单价,也是衡量矿业权出让收益高低的标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要参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二、本市制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依据和必要性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要建立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度,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因此,制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前提之一。
 
  2017年9月25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在审议《天津市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指出:“建立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提高矿业权出让收益标准”。因此,制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贯彻落实市委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要求的具体内容之一。
 
  三、本市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主要内容
 
  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十三五”期间,本市将关闭所有固体矿产资源矿山,主要开发利用地热和矿泉水两种流体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由国土资源部直管),因此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和外省市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上,采用收入权益法对地热和矿泉水两个矿种市场基准价进行测算。(一)地热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按照不同温度区间(40℃以上,每10℃一个区间)分为六档,并区分供热和非供热两种不同使用用途。供热用途的地热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为0.3-1.7元/立方米,非供热用途的地热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为0.7-2.2元/立方米。(二)矿泉水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为4.6元/立方米。
 
  测算过程中,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结合本市矿产资源特点,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对基准价制定的方法、参数、可行性、适用性等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调研和比较了周边省市的情况,并进行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测算结果经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最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四、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实行动态调整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实行动态调整,矿业市场价格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对基准价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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