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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订《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1.推进代建+监理模式是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我省综合交通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为深入推进现代工程管理,2015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自管模式、改进的传统模式、代建模式等三种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并鼓励代建单位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同年5月,部又发布《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根据部深化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同年7月,我厅在《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将开展“代建+监理”研究列入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在临安开展项目试点。
 
2.推进代建+监理模式是助力综合交通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2016年下半年,省政府提出要加快推进我省综合交通产业发展。2017年上半年,我厅在“十三五”综合交通产业规划中将推进“代建+监理”工作列入其中。开展“代建+监理”试点,转变传统的建设指挥部项目管理模式,将项目管理推向市场化,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能够为我省综合交通大产业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3.推进代建+监理模式是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补齐建设管理人才短板的迫切需要。“十三五”期间,各地交通建设项目数量和投资额普遍增加,但有经验的建设管理人才却无法迅速积累,这导致各地项目建设管理压力普遍加大。因此,临安项目试点后,全省多地对该模式表示认同,希望我厅能尽早出台相关办法,以指导各地开展具体工作。2016年下半年,应当地要求,我厅和省发改委又在台州、湖州等地开展了项目试点。
 
综合以上情况,为指导并规范我省公路项目“代建+监理”模式建设管理活动的有序推进,我们根据试点项目成效和外省调研情况制订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制订依据有哪些?
 
制订依据是《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
 
三、“代建+监理”的实施阶段(起讫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代建+监理”工作的开始时间与交通运输部部令《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即“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同时,为利于项目实施,建议在工可阶段明确是否采用“代建+监理”模式。“代建+监理”工作的截止时间在部令中并未规定,为规范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成后顺利移交运营,《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代建+监理”工作截止时间为:“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相关档案整体移交后结束。”
 
四、“代建+监理”的资格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有关代建单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兼顾本省实际,并利于招投标活动开展,《暂行办法》对“代建+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代建+监理”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资质(资格)条件:一是公路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选一);二是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
 
《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代建+监理”单位提出双资质(资格)要求,会对现有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造成较大冲击。起草组认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现有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湖州市交通建设管理局等基本都属于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项目法人由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成),由作为投资人的政府确定,相应的建设管理工作属于自管模式,与《暂行办法》约束的“代建+监理”单位和“代建+监理”模式有本质区别。因此,《暂行办法》对“代建+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不会对现有的建设管理单位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考虑到交通运输部对代建单位的业绩要求偏高而且是“一刀切”(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而起草组认为在推进“代建+监理”模式初期,宜以鼓励为主,对“代建+监理”单位的业绩要求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为宜。因此,《暂行办法》规定“有关企业资质等级和业绩条件的设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具体确定。”
 
五、为什么“代建+监理”取费标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取费标准,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起草组认为,设定一个明确的取费标准,难度很大,每个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实施阶段等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费标准不能“一刀切”,还是由市场来决定较为妥当。因此,本次仅对“代建+监理”工作的取费原则作了规定,即:“代建+监理”管理费用应当在建设管理费和监理费中列支,具体额度视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实施阶段等由项目法人自行确定。
 
六、“代建+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1.关于项目代建指挥部的设置原则。起草组认为“代建+监理”工作主要在“人”;同时,采用“代建+监理”模式,应当充分实现减少工作层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的目的,才能体现此模式的优越性。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代建+监理”单位应实行项目指挥长负责制,项目代建指挥部的组建应遵循“职能齐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原则,将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深度融合。
 
2.关于人员配备原则。对于项目代建指挥部的项目指挥长、技术负责人的具体要求,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致。同时,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兼顾与建设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暂行办法》将部令中对“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要求调整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此外,按照现行工程监理制度,规定项目指挥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对于管理、技术类人员,则遵循依法、依规、适度原则,规定项目代建指挥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数量、能力应当满足项目“代建+监理”管理工作需要,且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项目中任职;同时,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专业结构还应当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相关规定。
 
七、与自建模式相比,“代建+监理”模式下项目法人职责有何不同?
 
与自建模式下的项目法人负责制不同,《暂行办法》突出了“代建+监理”模式下,项目法人在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将项目法人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定位为监督责任,其他建设管理和监理职责都由“代建+监理”单位承担。
 
八、如何开展“代建+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目前尚未建立对“代建+监理”单位的综合信用评价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后,将按照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有关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开展信用评价。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起草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待正式发布后,我们将按照部关于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要求,对“代建+监理”单位的代建工作开展信用评价。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对“代建+监理”单位的综合信用评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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