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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 许可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2017年1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决定取消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及时抓好贯彻落实。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设区市、县市区级政府需要对应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文件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先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对照桂政发〔2017〕61号文件,做好涉及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报市审改办统一汇总、审核。形成目录后,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于2018年2月22日由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予以公布。

三、主要内容

 

经对照梳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本次清理涉及我市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主要涉及水利、水产畜牧、文新广电局、林业等四个部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时对外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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