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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更好地落实“放管服”改革。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我部于2001年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上述规定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面临的现实情况与制度出台时相比,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体现在:一是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2008年和2014年《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继出台,此后有关部门围绕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政府采购等事宜,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国有金融企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已基本建立。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经营行为日益规范。三是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企业需求的多元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

二、起草《规定》的主要思路

我们按照“简政放权、框架指导、规范程序、加强督查”的原则,在与国有金融企业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主要思路:一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在明确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取消有关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报告、审核等环节。二是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集中采购相关的组织、制度建设,并赋予企业自主决策的灵活性。三是在取消事前报备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国有金融企业建章立制,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34条,主要内容:一是总体原则。包括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等。二是组织管理。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同时,明确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决策机构的定位,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工作等。三是制度建设。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做好内部制度建设,包括制定本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四是采购方式。明确集中采购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同时,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五是采购管理。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涉及具体事宜作进一步规范,包括要求集中采购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等。同时,强调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六是监督检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是附则。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等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的,可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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