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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我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整合模式,从省、市、县多个层面探索开展了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不够理顺等多方面原因,基层普遍反映涉农资金整合空间小、难度大,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
 
  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改革任务,要求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尽快研究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各类涉农资金的“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着力构建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支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提升农业农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一是加强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涉农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合理确定支出方向,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坚决避免内部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二是规范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目标设置。将专项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限定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试点、重点工程等有特定政策要求的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省对下据实结算资金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定向使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定向使用,不能统筹,除此以外为指导性任务,可以统筹整合。三是推进涉农资金跨部门整合。着力加大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将中央、省和市安排到县的涉农资金,以及县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由县级政府根据全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打造以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为核心的涉农资金整合载体,统筹安排各级次、各渠道、各领域涉农资金。
 
  (二)改革涉农资金管理机制。一是改革资金分配方式。省级对下安排的涉农资金主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因素法提出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据此切块下达资金。二是转变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管理转向任务管理,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具体项目审批验收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研究提报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同步报送任务清单,提出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由省财政厅随资金一并下达。三是加强统一规划引领。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打造生产美、生态美、生活美“三生三美”融合发展新格局,认真编制发展规划和统筹整合方案,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资金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四是实行综合绩效管理。涉农资金由单项资金绩效考核向综合绩效考核转变。省级制定绩效评价办法,重点围绕领导组织协调、资金统筹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县级深化统筹整合工作,提高涉农资金整体效能。五是强化整合制度保障。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不得因统筹整合而减少资金扶持,该增长的要按比例增长。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工作,除约束性任务外,一律不得指定具体项目。县级按规定在统筹整合范围内调整资金用途的,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三)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组织管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突出“统”的功能,拓宽“筹”的渠道,加大“整”的力度,完善“合”的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协调衔接到位、资金整合到位。市、县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二是明确县级主体责任。省市下放管理权限,建立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四到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指导,市级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县级是统筹整合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三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统筹整合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统筹整合后的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完备的制度引导涉农资金整合的规范运行。四是加强资金管理监督。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避免出现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要求各级审计部门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审计工作重点,跟踪监督县级是否真正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上级部门是否干预统筹整合工作。加强考核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意见》的主要政策突破
 
  《意见》在全面总结近年整合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实现“五个突破”:
 
  一是实现各级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全覆盖。将各级安排到县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其中,省级涉及40项专项资金、31个主管部门,与中央推进实施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比,力度更大、范围更广。
 
  二是实现涉农资金“自上而下”整合。针对基层关于完善顶层设计的要求,重点完善省市层面政策设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自上而下推进统筹整合,理顺了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拓展了基层统筹整合空间。
 
  三是实现涉农资金跨部门、跨行业整合。除约束性任务外,允许县级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突破现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使用,推动实现资金跨部门、跨行业实质性整合。
 
  四是实现涉农资金管理权限全部下放。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将项目审批验收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五是实现涉农资金综合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结果导向,省里由对单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转为针对每个整合领域,实施综合性绩效考核,引导县级通过深化统筹整合,提高涉农资金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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