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政策解读
《条例》分6章,共六十五条。本次修订主要有七大亮点:
一、申办民宿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这是广东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民宿登记制。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经营者可以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委托有关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
虽然《旅游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
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但
行业协会如何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的地位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条例》第七条规定旅游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
行业服务规范,加强
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
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表明政府更加重视
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国家大力倡导简政放权的背景之下,政府在逐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这也为
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大契机。
三、社交平台、车友会、驴友会等未取得旅行社资质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目前一些社交平台、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等打着会友、学习、交流、观摩等名义,从事旅游业务,给正规旅行社的合法经营造成冲击。由于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缺乏相应的服务和保障能力,保险缺乏,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虽然《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设定了资质许可和违法经营的处罚,但实践中由于大家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边界欠缺清晰,导致监管困难。
《条例》第十九条对该类行为明确予以禁止,表明了否定态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
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这将有利于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旅游业务,当然旅行社自己开设的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是可以从事旅游业务的。
一旦违反本规定,《条例》第五十六条亦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同。
四、规范网络旅游经营行为,明确开展网络经营的旅行社、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旅游搜索引擎的责任。
(一)开展网络经营的旅行社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
3.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4.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既可以是纸质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合同;
5.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
一旦违反本规定,则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罚,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许可证、风险提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
2.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3.协助解决旅游者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
4.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先行赔偿旅游者,而后向旅游经营者追偿;
5.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有违反,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未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对旅游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旅游搜索引擎的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向有关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2.发现或接到举报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信息的,应当采取更正、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造成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但《条例》却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仅是规定旅游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依法处理。至于如何处理,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比如:《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五、禁止商业贿赂,禁止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一些景区内商家为兜售商品,通过与旅行社或导游串通,并给予好处费,以换取安排旅游者购物。
《条例》明确禁止上述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与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串通,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对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给予贿赂,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者兜售商品;
还有部分景区内寺庙、道观通过烧香、解签等形式诱骗旅游者消费,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也引发了较多纠纷。第二十条(三)规定禁止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明确向不文明旅游行为说不
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乱刻乱画、损坏和顺走景区公共物件种种不文明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良好道德的养成,需要先从法规制度层面对旅游行为做出全面、细化的约束,使其成为不文明旅游行为的“紧箍咒”。2015年3月24日,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俗称“黑名单”制度,一旦游客被列入,其不良信息记录将被保存一至五年。
本《条例》再次以立法明确,第十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旅游活动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七、推进自驾游、邮轮、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询、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江河、湖泊、海洋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完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旅游服务功能。
鼓励发展旅游文化演出、主题公园、文化街区、会展节庆等旅游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旅游商品研发,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户外用品以及索道缆车、低空飞行、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