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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或进行全新设计而获得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危害性。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会导致人体健康受损、精神错乱,并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等严重情况。本世纪以来,新精神活性物质首先在国外出现并逐步形成滥用流行态势,已在欧美国家形成严重的现实危害。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物流寄递业便利条件,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势头愈发迅猛、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对现行禁毒工作形成严峻冲击。
 
  2015年,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联合制定下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两度发出公告,增加列管8种芬太尼类物质。以上措施,对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是,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涉及部门多、领域多,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政府管控合力还没有形成,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控、防范、管理和打击查处还存在缺失与不到位情况。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和国际贸易口岸,也是电子商务大省,省内聚集着大量化学研究单位、国际化学品贸易企业和化学品电子商务平台。当前,由于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我省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研制、生产、运输与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活跃,风险隐患日益增大,亟需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治理手段,增强管控打击合力,形成全链条管控态势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基于上述背景,制定本《意见》。
 
  二、前期工作情况、办文的指导思想和相关依据
 
  针对当前我省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省禁毒办、省公安厅在省政府办公厅指导下,将推进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确定为2017年全省禁毒重点工作之一,广泛开展了基础调研、文件起草以及征求意见、建议等活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本《意见》。
 
  办文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把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列入禁毒工作重要内容,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预警监测、防范管理与打击治理并重,实施全链条管控、全过程挤压、全方位治理,强化工作措施,增强工作合力,牢牢掌握治理工作主动权。
 
  本《意见》起草中研究参阅的主要依据有《刑法》《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以及《网络安全法》《邮政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关法》《安全生产法》《反洗钱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提法。新精神活性物质是近年在国际禁毒工作中广为使用的一个提法。此前,曾对同类物质用过“策划药”、“毒品类似物”、“合法兴奋剂”、“狡猾药”、“舞会派对药”等表述,也有将其称为“第三代毒品”的,这一系列表述虽具有一定特征代表性,但由于不够严谨不适合在正式禁毒工作场合中运用。“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个提法较为准确、客观地反映物质特征,逐步成为国际禁毒工作采用的名词。需要明确的是,“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发展中的禁毒工作术语,并非法律定义;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国家已经列管的物质也包括国家尚未列管的物质,其品种既有列入《2013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也有不在上述目录中的。
 
  (二)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由“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加强源头管理”、“遏制非法流通”、“实施动态监测”、“加大打击力度”以及“强化组织保障”六个方面构成,重点在于强化源头管理和遏制非法流通,关键是抓好互联网治理、化工行业治理和寄递渠道治理三个环节。加强源头管理,主要是运用科研、化学品生产、工商行政管理、基层综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制造,从源头上消除新精神活性物质来源隐患。遏制非法流通,主要是通过明确各职能单位监管责任,有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增强管控合力,强化全链条管控,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网上信息勾联和非法经营、寄递运输、资金来往等活动,切断非法流通渠道。实施动态监测,主要是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信息收集、报告、预警、研判和通报等工作,注重发动各地、各相关部门优势,主动关注、发现并及时汇总信息,形成一套有效运作的动态监测和预警研判工作机制。打击查处违法犯罪,重点是针对从事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关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有关犯罪活动;对从事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关活动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措施,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追究管理环节的责任。
 
  (三)关于《意见》的目标作用。一是明确态度,在国内表明了我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主动治理毒品突出问题的决心;在国际上表明了我国地方政府认真履行国际禁毒承诺,对毒品问题高度负责的精神;二是明确目标,通过全链条、全环节治理策略,铲除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省滋生的土壤,有力提升我省应对禁毒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同时有力配合国家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三是压实任务,切实推动省内各地、各职能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项目化推进相关重点工作,形成防范有力、管控严密、重拳打击的氛围;四是建立机制,明确联合会商、预警通报、赋权履职、追责奖励等工作机制。
 
  采取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确定在2018年初步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框架,通过两年左右探索、实践,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机制。意见出台后,省级有关单位还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深入推进相关工作,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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