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届政府成立伊始就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当作开门第一件大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是本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之一,同时也是商务部主动提出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之一。
2013年11月,国务院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后,商务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及时修订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4年2月,商务部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出台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除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外,还依法规定了招标机构的注册要求、业务职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2014年4月,商务部依据该办法启动了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政监督和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工作。截至2016年11月,共有543家新机构在招标网注册,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为在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两年来,商务部积极探索和
研究,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主管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更加透明、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就适用范围、注册程序、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招标机构注册办法、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信用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初步建立了以大数据运用为基础,信用监督、行政监督和智能监督联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管理方式的创新,也是我国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关于《管理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信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规定,商务部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并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其他信息、业绩记录、异议和投诉记录、检查结果记录、错误操作记录、违法记录等信用信息,如实反映招标机构的经营状况,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提供参考平台,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同时也为促进我国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施联合奖惩提供信息平台。
二是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李克强总理多次在重要会议强调,要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国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规定了"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重点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并要求将抽查结果记录在招标网公布。
三是继续推进智能监管。2001年,商务部就建设了招标网,率先实行了"互联网+监管"的模式。招标网已累计运行20.3万多个项目,为3.9万多家采购商、9万多家投标企业、2.5万多名评审专家提供在线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建立的招标机构注册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均以招标网为依托,强化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机构注册程序
《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机构注册办法"规定了招标机构注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机构注册的网址和登记内容,要求招标机构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所附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第七条对招标机构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提出明确要求;第八条规定了招标机构注销的相关要求。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对招标机构是否要设置营业场所面积、专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规模等具体的量化指标条件。《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放管服"的相关要求,除第三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的要求外,未设置任何其他准入条件,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后即可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尽管没有在准入门槛上设置面积、数量、规模等条件,但由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信用监督和行政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了招标机构有序公平竞争,贯彻了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符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的改革方向。
四、《管理办法》在保障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并及时更新注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机构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同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机构对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
二是通过社会监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通过行政监督保障注册信息的真实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存档备查。同时规定,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四是明确规定违反注册义务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进行招标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述违法情况和处罚结果将在招标网公布。
五、《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管理办法》第六章依法规定了十五种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二种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对于属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措施。二是,《管理办法》新增了针对违反注册制度的三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未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注册失效或被暂停仍继续开展新业务以及未经注册即开展业务等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机构违法情况、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将在招标网公布,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六、保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事中事后监管的落实
出台《管理办法》只是深化"放管服"的第一步,重要的是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各主管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是抓紧制订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十六项对招标机构的主要监督内容,商务部正在此基础上
研究制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拟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商务部积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目前,已在招标网建立了涵盖760多家招标机构和20多万个招标项目的检查对象库。下一步,将建立全国商务主管部门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完善网上随机抽取程序。
三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17年,商务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760多家招标机构和每年近2万个招标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的最低要求。各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
行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自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招标网,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研究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增强随机抽查的威慑力。推动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促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五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监管人员深入理解、掌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策培训,并布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培训会后,各主管部门还会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政策培训和业务交流,推动招标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六是继续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管理办法》目前是试行,如何切实把市场管住、管好,还需在实施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各主管部门将密切跟踪了解《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大胆创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