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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北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一、《规划》的意义和出台背景
 
  《河北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河北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省政府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我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规划》总体要求
 
  《规划》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陆海统筹、生态优先、优化结构、集约开发的原则,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合理划分海洋主体功能区,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内容,创新开发方式,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能力和效率,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三、《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空间开发规划指标和海域主体功能分区。规划指标为:到2020年,海洋开发强度不超过4.17%,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保护区面积占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5%,优良海水(一类、二类海水水质)面积占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80%,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90%。海域主体功能分区为优化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包括山海关区、海港区和曹妃甸区海域,限制开发区域包括滦南县、丰南区、黄骅市、北戴河区、抚宁区、昌黎县、乐亭县和海兴县海域,禁止开发区域包括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北乐亭菩提岛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是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会同海洋部门加快监测评估系统建设,海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定期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在所辖海域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强化各级各类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按照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严格项目审批,规范开发时序,把握开发强度。
 
  二是政策保障。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政策,建立和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支撑体系,采用指导性、支持性和约束性政策并行的方式,形成适用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是监测评估。建立海洋主体功能区监测评估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及时检查各区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创新建设海洋环境立体化监视监测系统平台,提高海洋环境基础调查分析和监视监测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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