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
当前浙江省农房管理体系不完善,
规划设计水平不高,农房质量安全问题凸显,而《建筑法》将农村自建房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国家层面村镇建设管理相关法规尚在制定过程中,《浙江省村镇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2014年11月被省人大废止,缺少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规范,迫切需要浙江省出台农房建设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各类房屋安全质量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和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浙江省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
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把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落实五项重点任务:全面加强
规划管理、全面落实农房设计、全面规范农房审批、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全面加强农房验收。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基层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联合办公机制,实行综合管理;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农房选址、
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农房建设主体责任,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三是落实保障措施。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农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各地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落实;完善农房建设相关规范体系,建立培训制度,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农房建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对农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房建设健康规范有序。
三、《实施意见》在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方面的举措
《实施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一是在
规划管理上,《实施意见》要求农房建设严格服从村庄
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农房分散零星改造建设的,应严格执行村庄
规划,涉及老房宅基地不符合目前执行的村庄
规划的,农户不得在老房原址上新建住房,必须在村庄
规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必须先行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要求实施。二是在农房设计上,
规划建设部门做好通用图集的及时更新和完善工作,加大推广力度,免费供农户选用,并免费为农户提供图集落地的相关修改及服务。鼓励农房建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设计。三是在农房审批上,要求各地严格农房建设
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依据
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农房建设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从严控制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农房审批联合会审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在施工管理上,要求农房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并签订施工合同。乡镇政府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五是在农房验收上,建房人应组织承建人、设计人到现场验收,形成建房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与建房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存档。县级
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房竣工验收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