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河北省对国有独资公司实现了董事长与党委书记“一肩挑”和与总经理分设,部分企业选派了外部董事,开展了落实董事会职权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了公司章程,进一步理顺了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职代会的关系,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履职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结合河北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省国资委
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3部分10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到2020年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基础作用;用3年时间,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办法;在2018年选择2-3家企业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全面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2020年实现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监督全覆盖;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更加完善,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第二部分是规范主体权责。一是理顺出资人职责,明确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明确了政府、对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出资人机构行权履职的方式和手段,提出要将国有企业章程作为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主要是明确了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明确了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规范运行方式,提出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强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三是落实经理层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明确了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提出在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去行政化”管理。四是发挥监督作用,主要是明确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提出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强调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作用和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和改革容错纠错机制规范要求。五是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提出了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强调了党组织
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第三部分是认真组织落实。提出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等措施,“一企一策”抓好落实。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实施意见》的制定,是河北省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必将推进河北省国有企业加快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