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东丽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战略部署,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规范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结合《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制定该政策。
二、该政策主要支持的企业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的上市挂牌企业,在享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享受本区政策支持。本区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街道、经济功能区预算安排,区财政负担70%,街道、经济功能区负担30%,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三、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标准
此《政策》在我市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基础上,按照1:1.5倍进行匹配,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扩大了奖励范围。一是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750万元。二是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取消了初始融资额达500万元的要求。三是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0TC)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取消了初始融资额达500万元的要求,并对企业规模和效益提出了要求。四是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并对本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五是增加了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减轻企业改制上市税费奖励标准
对企业改制因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缴纳税费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五、如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加强我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成立了由区主管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工信委、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的东丽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六、企业申请备案、申报专项资金流程
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属地街道、经济功能区填报入库备案企业调查表,经初审后向区金融办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须向属地街道、经济功能区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初审后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复审,形成书面意见提请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街道、经济功能区按比例拨付资金。
七、政策的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