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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于2012年5月1月第一次颁布实施,2015年6月完成第一次修订并实施。原《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规范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管理、防范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国家、省、市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和环保排放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存在对市、区监管部门及企业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晰、组织管理指导性不足等问题。同时,未来我市多个焚烧厂将相继投产,需统一市、区两级监管工作标准,完善监管工作属地管理及层级协调联动机制。
 
为增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市城管委组织对原《办法》开展了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
 
3. 国家部委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
 
4. 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三、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明确市、区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权责
 
原《办法》未对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及企业之间在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中的定位、职责权限等进行明确,现有工作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厘清职责界面,理顺监管工作属地管理机制及层级协调联动关系。
 
2、进一步增强对监管部门工作的指导性
 
原《办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要求尚不明确,因此原《办法》中大量条款用于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近年来,一系列国家标准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等相继颁布实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监管技术细节已有了明确的要求,原《办法》中关于技术性要求的细节性条款已不再适用。相反,原《办法》中对我市运营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性不足,对企业运营启动、应急管理及监管队伍组建、监管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未有明确指导。
 
3、进一步提高区属设施运营要求和标准
 
区政府、区城管局对区属设施的属地管理作用未完全发挥,对区属设施监管方式未与市属设施监管的标准进行完全统一,监管制度、职责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此外,区级监管部门尚未建立专业监管机构,监管力量薄弱,需进一步充实监管队伍。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比原《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运营单位的运营要求、细化了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重点对垃圾计量、污染物排放、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配置、应急管理和检查评价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分,对进一步提高运营单位的运营水平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优化体例结构。将原《办法》57条以各生产环节为章节的架构,调整为总则(5条)、运营要求(14条)、监管要求(9条)、检查评价(4条)和附则(1条)五个章节共33条的结构。
 
二是明确市、区两级监管责任制。《办法》明确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制,新增“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属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对区属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是增加企业职责、园区管理内容,运营单位应履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企业主体责任。
 
四是删除原《办法》中大量关于技术性细节要求的条款,相关标准统一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五是进一步明确对运营单位的运营要求。包括运营企业的日常管理、运行标准、污染排放、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要求。
 
六是细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原《办法》中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类并归纳总结,重点对垃圾计量、污染物排放、监管部门对运营单位活动的介入和启动、监管力量配置、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分。
 
七是统一监管评分表。焚烧厂和填埋场应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3》制定监管评分表,涉及污染物排放超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督办整改不落实等内容的应加大监管扣罚力度。监管部门每月根据监管评分表进行检查,监管评分与垃圾处理费挂钩。
 
八是对原《办法》中的 “检查措施”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对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包括检查指导工作、年度综合检查和年度评价等三个方面,增加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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