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和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达7257所,在校生246万人,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丰富、办学形式灵活、办学特色明显的良好局面,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民办教育,并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2017年初,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概括起来,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登记和差别化扶持政策,通过改革,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省政府
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有利于深化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改革,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教育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意见》起草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目前我省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创设一个稳定、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在制定《实施意见》的过程中,注意与《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河北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准备修订的《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之间在政策规定上的相互配套和有机衔接,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三是确保平稳过渡,《实施意见》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同时又充分考虑了现有民办学校办学实际和合理诉求,确保现有民办学校能够平稳实现过渡,切实维护民办教育整体稳定。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如何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实施意见》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完善党建工作机制。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督导。要求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内容。
三是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二)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意见》就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提出了以下举措:
一是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公司法人。对现有民办学校,设置五年过渡期,通过政策引导,由举办者自愿作出选择,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二是实行差别化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着力改变民办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单一的现状,通过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和市场资金,扩大民办学校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四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五是健全退出机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的财产清偿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保证各类民办学校能够有序退出。
(三)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
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实施意见》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完善扶持措施,增加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发展基金等多种形式进行扶持。
二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以划拨等方式供给土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供给土地。
四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暂实行审批制,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是保障民办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人才引进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要求民办学校合理设置工资待遇,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依法落实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制度
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方面,《实施意见》重点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实施意见》对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和多元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完善监事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会计、财务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将制定专门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管。
三是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实施意见》就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规范招生、收费、教学等办学行为,以及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全面提升民办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就提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管理服务能力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省级推进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要求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二是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和监管事项,涉及民办教育的许可和监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行政许可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三是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逐步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
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全面准确理解《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推进法规修订和配套政策制定工作。启动《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国家正在组织力量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待《实施条例》正式修订后,省教育厅将及时启动《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修订工作。根据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制度体系,确保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是加强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
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推广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