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统计局、江津国税局、江津地税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双福工业园、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区综保办等单位为成员的江津工业品牌发展评审委员会,负责《办法》涉及项目和方案的审批、审核。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负责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形式审查、报批等日常工作,区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在江津区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
规划的工业企业或运营机构。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凡符合《办法》扶持范围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条 重大贡献奖、成长进步奖、新上规模企业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奖励、新增规下企业奖励、企业发展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基础设施、水电气、服务平台补助)、企业人才稳定计划、鼓励企业创建和提升品牌原则上每年3月以前(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集中申报上年度经费补助(部分项目可即报即审走审签程序);企业代帐服务、企业发展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租金补助)、设备补贴、技改新增财政支持等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两次(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评审办按相关程序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方案,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报批(部分项目也可以走审签程序),批准后项目在区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评审办将拨款申请表按程序签字盖章后送区财政局核定、拨付。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办法》第一条重大贡献奖
(一)规模重大贡献奖。企业填报《重大贡献奖申报表》,由区经信委会同区统计局、企业所在镇(街)或平台进行审核。
(二)税收重大贡献奖。企业填报《重大贡献奖申报表》,由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企业所在镇(街)或平台进行审核。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成长进步奖
企业填报《成长进步奖申报表》,由区经信委会同区统计局、企业所在镇(街)或平台进行审核。获奖企业入库税金若低于上年,则不予奖励。
第十条 《办法》第三条新上规模企业奖
企业填报《新上规模企业奖申报表》,由区经信委会同区统计局、企业所在镇(街)或平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办法》第四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奖励
企业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由区经信委会同区统计局、企业所在镇(街)或平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办法》第五条规下企业培育
(一)新增规下企业。
企业填报《新增规下企业奖励申报表》,由区经信委会同区统计局、江津调查队、企业所在镇(街)或平台进行审核。
(二)代账服务补助。
1.申报对象及条件。
具有一定规模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有代账需求的,可享受不超过36个月代账服务补贴。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中小企业代账补助申报工作,代账机构需向企业提供不少于3个月代账服务后,方可向区经信委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代账协议等相关材料。
2.补助标准。
代账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按照服务企业年纳税收入多少每户每月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年纳税收入小于500万元的,补贴范围不超过500元。年纳税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补贴范围在500元至800元。年纳税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补贴范围在800至1000元。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六条企业发展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
企业发展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按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办法》第七条设备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升规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
2.投资进度完成50%以上,且设备已到位安装(项目投资进度证明可为:合同加转款凭证、发票等)。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填报《设备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备投入明细及相关证明。
(三)补助办法。
先进性生产设备细分为三个档次进行补助:经鉴定为信息化设备的,按照《办法》第七条:100-1000万元的给予5%补贴,1000-5000万元的给予7%补贴,5000万以上的给予9%补贴。经鉴定为自动化设备的,在以上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经鉴定为智能化设备的,在以上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申报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制造业企业的,补贴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财政支持
(一)申报条件。
技术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并按规定在项目进行前进行项目备案。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填报《技改新增财政支持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投资备案证;
4.项目审计报告。
(三)项目审核。
1.项目完工审核。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企业所在镇(街)或平台对项目完工进行现场审核;
2.增量核定。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底进行一次增量核定。增量核定=企业申报年度的财政贡献-上年度财政贡献总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条金融支持
指按区续贷周转资金业务、区“助保贷”贷款业务、区“银政通”贷款业务、企业挂牌上市、担保贷款、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重庆小微票据贴现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要素保障
企业技术改造涉及土地、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由评审办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二条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
(一)按照相关文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家培训计划。
(二)经区政府同意,并在区经信委备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学习考察经费50%给予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单户企业全年不超过2人次。企业填报《出国学习考察补助申报表》(见附件6),由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三条实施企业人才稳定计划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企业人才稳定计划申报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区经信委,由区经信委与区财政局会审。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四条实施企业人才关爱计划
区经信委每年10月组织重点企业和重点成长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到重庆三甲医院体检并分片落实联系医生;每年4月为重点企业和重点成长型企业高管人员(副总及以上)办理四面山景区门票优惠;每年7月,区经信委收集重点企业和重点成长型企业高管人员(副总及以上)子女在津转入学需求情况(中途转入学可随时提出申请),由区教委安排就读区内公立中小学及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五条开展“江津智造”整体品牌营销宣传
(一)制定工业品牌宣传工作实施方案,重点通过中渝媒体、T型路牌、区内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展示江津工业形象,提升江津工业品牌。
(二)经区政府同意,并在区经信委备案的参展活动,按实际参展企业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单次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填报《展位费补助申报表》,由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创建和提升品牌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鼓励企业创建和提升品牌申报表》(见附件9),由区经信委会同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七条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按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八条设立“企业无小事”服务专线在区经信委设立“企业无小事”服务专线81222222,企业可拨打服务专线反映问题及提出建议,通过企业问题记录台帐、企业问题分派办理制度、问题办理反馈制度、电话回访制度和问题汇总上报等制度,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渠道,不断完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九条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建立区领导联系及召开座谈会等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收集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我区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通过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区级新闻媒体等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并由相关部门、单位向企业进行宣讲。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管,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不限制企业申报市级、国家级政策性补助,不重复享受区级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