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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一、《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许多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以及表外实体等多种形式对单家客户进行授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风险使得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倒闭。为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根据国内银行业实践,借鉴国际监管标准,制定并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于抑制金融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47条以及六个附件。六章分别是总则、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附件分别是关联客户识别方法、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设定的监管标准
 
设定监管标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与现行监管要求衔接,二是国内银行达标压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
 
第一,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仅限于传统信贷,而目前国内对全口径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定量测算也表明,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第二,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办法》规定的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较现行要求更为宽松,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测算结果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够达标。
 
第三,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四、大额风险暴露覆盖的银行业
 
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
 
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实际特点,《办法》对各类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的要求
 
《办法》除了规定大额风险暴露量化监管标准,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是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三是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六、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产生的影响
 
《办法》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办法》根据国内银行实际,参考国际监管标准,规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作的修改
 
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164条反馈意见,主要涉及结构化产品风险暴露计算、匿名客户监管要求等问题。经过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有关内容: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二是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三是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明确指出,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八、上述修改会产生的影响
 
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暴露存在一定困难。《办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穿透被全部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降低银行合规成本。同时,《办法》将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达标时限由2018年底推迟至2019年底,有利于缓解银行达标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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