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江津区商贸品牌建设激励扶持办法
一、培育壮大商贸企业
(一)新增重点商贸企业扶持。
鼓励区内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和限下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区内成立独立的销售企业,提高市场营销水平。对新引进的重点商贸企业,按销售额大小给予扶持。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扶持5万元;年销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扶持10万元;年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扶持15万元;年销售额在10亿元及以上,扶持20万元。
2.零售企业:年零售额5000万以下,扶持5万元;年零售额5000万及以上,1亿元以下,扶持7万元;年零售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扶持10万元;年零售额3亿元及以上,扶持15万元。
3.住餐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以下,扶持3万元;年营业额2000万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扶持5万元;年营业额5000万及以上,1亿元以下,扶持10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扶持20万元。
(二)存量商贸企业发展扶持。
对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批发企业、8000万元的零售企业以及2000万元的餐饮住宿企业,其年销售同比增长35%且税收增速超过商贸企业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扶持5万元;其他重点商贸企业年增速35%以上且税收增速超过商贸企业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每户扶持5000元。
(三)对商贸企业进行培训补助。
对年商品销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按1200元/年/企业的标准给予该企业培训补助。
(四)强化重点商贸企业激励措施
积极推荐重点商贸企业纳入中央、市级重点商贸企业目标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中央、市级重点商贸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大力培育打造商贸品牌
(一)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创建品牌。
新评定的国家三钻级酒家、三叶级绿色饭店,每个企业补助2万元;新评定的国家四钻级酒家、四叶级绿色饭店,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新评定的国家五钻级酒家、五叶级绿色饭店,每个企业补助10万元。对评定的中华餐饮名店,每个企业补助10万元。新评定的中国名宴补助2万元,中国名菜(点)补助1万元。
(二)打造“中国富硒美食之乡”品牌。
区政府一次性列支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以建设和打造“中国富硒美食之乡”的品牌、标准化、文化、人才培训体系。其中,
研究和制定全套的富硒美食品牌形象VIS系统及相关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着力打造“硒乡津味”(暂定名)区域公用品牌40万元;打造“中国富硒美食之乡”品牌标准化体系40万元;梳理江津历史文化资源,打造江津富硒美食文化,研发具有江津历史文化特色的富硒菜品30万元;加强烹饪大师(名师)、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及富硒美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40万元。
区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打造5家中国富硒美食之乡形象示范店,扩大中国富硒美食之乡品牌知名度。
区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举办富硒餐饮大赛暨富硒美食文化节,其中,开展富硒餐饮大赛网络系列营销活动50万元;评选出有特色有创新有技能的名店(宴、菜、厨师、服务员)50万元(名店奖励2万元/店、名宴奖励1万元/席、名菜奖励3000元/个、厨师奖励1000元/人、服务员奖励1000元/人);举办富硒餐饮大赛暨富硒美食文化节开幕式,富硒美食、富硒农产品集中展示展销50万元。
以上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据实列支。
(三)鼓励“老字号”品牌申报。
新获评商务部命名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评重庆市命名的“重庆老字号”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5万元。
(四)扶持知名品牌和新业态的引进。
对新建汽车4S店的投资企业,正式营运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对投资建设商业设施单体建筑面积在0.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用于大型连锁超市招租的投资者,在超市经营期满2年后,超市发展成为重点商贸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投资者10万元奖励。
对全国连锁直营门店10个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新开连锁直营门店一年租金2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对采取租赁、联营、出售物业等方式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商贸品牌,且发展成为重点商贸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对引进该品牌的区内地产开发商、购物中心、商场、酒店等,每引进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对引进的重大商贸企业以及对区域商业业态结构调整具有突出作用的重点商贸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
(五)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由区商务局组织参加的市外、市内各项技能大赛,给予企业培训经费5000元/人补助,对获奖的另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六)宣传推广商贸品牌。
由区商务局组织参加的在国外、市外、市内(不含区内)举办的名特优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其他
(一)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中获扶持的企业若同时符合江津区专业市场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按照同类条款“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江津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商贸法人企业。
(四)此前区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