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据2013年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河北省湿地面积94.19万公顷,湿地率5.02%,湿地保护率38%。目前,全省现有湿地自然保护区11个、湿地公园52个,初步形成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率达41.27%。但是,全省湿地仍面临着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突出问题,社会经济发展对湿地的压力持续增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不健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及国家林业局等八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制定《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二、核心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湿地保护修复的总体要求、湿地分级管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用途管制、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监测评价、保障机制等 7方面内容,共 25 条。
(一)明确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万亩(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
规划》河北省退耕还湿任务数),全省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以上。
(二)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三)湿地面积实行总量管控。我省现有湿地面积1413万亩,要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湿地保护涉及多个部门,为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等方面重大问题,需要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
(五)明确制定具体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需配套制定标准、
规划、规程等49项具体制度,其中需省级层面制定的有6项,具体到我省需配套制定的制度有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监测和评价技术规程;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规划;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和湿地保护条例等。其中《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快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制度建设。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切实保护好湿地自然资源。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湿地保护修复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根据国家有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地要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资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逐渐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四、关于一般湿地名录公布的情况说明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请示国家林业局,建议应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一致,所以我省规定一般湿地名录由省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