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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充分释放公共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近两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又作出了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大数据、智能化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也作出了系统安排。为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厘清各政务部门工作职责、确立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平台和系统建设规范,市政府决定按照国家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制定一部政府规章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规定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两张网络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共享平台,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者外网承载、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跨部门的共享系统等。同时,《办法》规定要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和管理,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等。
 
   (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办法》规定我市建立统一的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区县(自治县)和各政务部门不允许建设其他的开放平台。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编制开放目录,并对开放平台上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负责。同时,《办法》对开放数据分类、开放要求、开放格式、开放程序、资源利用等作出规定,特别强调了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的开放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开放目录申请开放政务信息资源,资源的提供部门负责答复、解释、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
 
   (三)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中,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注重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办法》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以及各政务部门、相关建设维护单位和数据存储单位等部门、单位的责任,还规定了相应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保密安全措施等,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将按照《办法》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单位的法律责任。《办法》还规定了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共享开放的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办法》中提到的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同的。首先,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不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把政务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源、资产进行管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数据查询和获取的服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利用,释放经济效益。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渠道。其次,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不同。政务信息资源开放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平台统一对外进行开放,而政府信息公开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三是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不同。开放通过开放目录将政务信息资源划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进行开放,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将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因此《办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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