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新的《条例》为什么要更名?
《条例》是新《测绘法》修订施行后全国第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名称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在测绘的基础上迅速兴起和发展,突破了传统测绘的范围,传统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型,测绘产业结构有了重大调整,以卫星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测绘技术体系正在兴起。《条例》的名称顺应时代发展,更名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体现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201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局”正式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也反映了国家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条例》的更名与“国家测绘局”的更名具有相通性,更具有实践意义;三是《条例》中专设一章“地理信息服务”,规范了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地理信息开放共享、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审计等内容,《条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规范内容相一致。
如何保障测绘活动中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的统一?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是进行测绘工作的基础和基本技术依据,直接关系到测绘成果的精确度和应用。在测绘活动中,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有利于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条例》第九条按照《测绘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并在第五十八条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如何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卫星定位、遥感技术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突出。《条例》承担起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责任,从四个方面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管理。一是《条例》第四十二条针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快速发展,但管理措施缺乏和有效监管滞后的问题,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统一管理,按照《测绘法》的规定细化了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要求基准站建设符合
规划要求,统一技术标准。二是对测绘成果使用的安全性提出要求,《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绘成果在使用中要注重安全保障,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审查、监督,对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对互联网地理信息安全作出规范,《条例》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地图管理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近年来,“问题地图”的流通客观上破坏了我国版图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条例》为做好地图管理工作,从国家版图宣传教育着手,增强社会公众的国家主权意识;以加强地图管理为工作重心,升级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关于宣传教育。《条例》在总则、第四章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要求新闻媒体应发挥自身优势,承担宣传国家版图意识的责任。同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属于爱国主义教育,更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共同配合,将国家版图意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关于加强监管措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都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地图审核中的具体职责。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尤为重要,因此《条例》单设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安全检测及保密义务,第六十条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利益。
如何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
随着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条例》地理信息服务提出明确要求,这也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设立专章对“地理信息服务”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并引导、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二是做好地理信息共享工作。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开放共享。同时,省、设区的市两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并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三是进一步推进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的应用,将监测信息应用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并定期开展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满足生态保护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