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实施,提出“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11月中旬,省长许勤,常务副省长袁桐利等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抓紧
研究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抓好组织实施。制定出台《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具体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现实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初,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省公安厅启动了《规定》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规定》(初稿)并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各市市委、市政府和30余个省直相关部门单位的修改意见。201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后,省公安厅又针对性对《规定》(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书面征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34个省直相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27条(其中采纳23条,另外4条修改意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了一致),同时通过河北消防信息网等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意见建议。2018年2月,在充分吸收有关合理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形成《规定》(送审稿)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2018年2月28日,省政府同意印发;2018年3月2日,《规定》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分为总则、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和奖惩、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充分吸收了《河北省消防条例》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补充完善了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强化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和奖惩措施的落实。
在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整合归纳,增加了“智慧消防”建设、小型消防站建设以及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等内容;二是增加了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是根据我省实际对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微调,并增加了行政审批局、旅游发展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职责;四是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协助火灾调查、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等内容;五是对消防问责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明确;六是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有关用语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