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明确产业发展方向
苏南产业基础较为雄厚,但总体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环节,发展后劲亟需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应当明确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为推动苏南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引领全省发展方式转变做好顶层设计。为此,条例根据我省实际,要求示范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过去,苏南的不少产业项目采取粗放式经营,依赖大量消耗自然资源获取经济效益。为扭转上述局面,条例要求示范区“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苏南示范区是我国首个以城市群为基本单元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示范区是一个整体,要注重统一
规划、优化布局,促进区域协同发展,避免恶性竞争。为此,条例要求示范区“优化创新布局,加强创新资源整合集聚和开放共享,推动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城乡建设统筹机制,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为了保障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条例要求省政府成立的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国务院批复要求将苏南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区域创新一体化先行区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其核心要义是发挥创新的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应当补充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大众创业、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容,特别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措施。条例设“创新创业”专章,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示范区“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二是为了进一步调动高等院校、
研究开发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明确“高等院校、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等院校、
研究开发机构”。同时,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避免宝贵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三是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要求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推动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省政府以及有关设区的市政府、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并针对特定对象规定多项具体奖励措施。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金融扶持力度的意见,条例还要求“支持在示范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为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产业创新链中存在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以及从技术到产品的转化两个重要环节,而前者正是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瓶颈。成立以江苏省产业技术
研究院为代表的产业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正是为了打通从科研成果到成熟技术的转化通道,从而有效提升产业特色和产业层次。条例总结我省实践经验,设专章对产业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任务以及鼓励扶持政策作出规定,规定产业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并明确政府、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产业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自主决定技术路线、经费支配、人员聘任、收益分配,建立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的激励机制”。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
创新驱动的本质是人才驱动。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离不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要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的有关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为此,条例在“人才资源”一章着力构建并完善适合示范区发展需求的人才工作体系。一是要求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实施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
研究团队,建立健全人才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机制”。二是总结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经验,赋予人才使用单位更大自主权,明确有关企业、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三是强化鼓励创新导向,规定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价“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四是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明确“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职称,三年内可以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者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五是完善人才激励措施,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高新区是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载体,要总结省内外建设示范区好的经验做法,强化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发挥高新区集聚、辐射、带动作用。为此,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高新区“享有与设区的市同等的经济管理等权限”,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下放或者委托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中,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认定”。二是要求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并“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三是要求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公开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优惠政策等信息”,并“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政务和公共服务,实现创新创业办事不出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