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H1N1流感和寨卡病毒病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同时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乙型肝炎等传统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既是保护他们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实施意见》。
二、主要举措
一是加强传染病防治机构及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其在安全防护中的作用。健全传染病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承担相关转运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20急救中心等)要配备必要的设备。
二是严格落实传染病职业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防护标准,制定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检验检测、传染病诊治和处置、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防治环节中,认真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落细落小落实防护措施。及时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防治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切实提升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水平。
三是完善防治人员安全防护保障政策。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按编制标准,落实人员配备;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对传染病防治机构及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倾斜政策,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待遇保障机制;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检测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津贴;对直接参与国内外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口岸隔离留验场所、相关实验室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