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农业系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
一、制定《农业系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天津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农业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农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筑牢发展基础,结合实际,市农委制定了《农业系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
二、《农业系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主要内容
《农业系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主要包括资金支持、创新及人才支持、产业支持、服务与环境支持等四个方面的政策,共20项。具体内容是:
(一)资金支持政策。共有4项政策措施。
第一项,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2017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部市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净胜推进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重点任务中明确提出:一是到2020年,重点创建15-20个生产功能突出、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引领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向形态更高级、结构更合理、融合更深入迈进。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创建的生产功能突出、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区域现代农业示范核心区。建设一批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农业生产加工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新模式;培育一批融合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市财政将按照项目投资需求给予一定比例支持。二是通过集聚要素资源、壮大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功能、培育景区景点等措施,创建10个以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为主要特征的田园综合体。主要包含“农业特色+产业+旅游+人文+村居改造”五方面要素,要强基础、壮载体、育主体,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实现规模化生产、景观化打造、标准化管理、品牌化运营,要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要打造一条或多个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3A级以上景区标准的街区或片区,实现镇(城)区、园区、农区“三区互动”,打造“产、城、人、文、旅”结合的田园综合体。市财政将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按照投资比例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这两项内容作为支撑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也作为农业部和我市合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载体,提升我市都市型农业建设水平。
第二项,完善投融资机制。一是2015年印发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涉农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涉农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文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为降低涉农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发放市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担保费补贴用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经费补贴,奖励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局按其补贴资金核算期间(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止)涉农贷款担保发生额(不含500个困难村涉农贷款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费补贴,年补贴费率为1.5%,按其补贴资金核算期间全部涉农贷款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奖励补贴。二是2016年印发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龙信保”担保贷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信用保证为主,可通过天津农担公司办理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三是2017年印发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开展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新险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鼓励以宝坻区为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规模150万元,补贴规模90万元。
第三项,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一是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市金融局等7家单位关于金融支持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设施、水域滩涂抵押等贷款方式,积极探索大型农机具等创新型抵质押业务;深入实施我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不断扩大“两权”抵押贷款规模”。二是《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第四项,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市金融局等7家单位关于金融支持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支持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开发和应用有助于解决“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特色产品;在做好贷款质量检测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对于有市场前景、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涉农企业,灵活采取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变更担保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积极推广联合授权和银团贷款,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创新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流动资金还款方式创新,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二)创新及人才支持政策。共有4项政策措施。
第五项,扶持企业创新创业项目。2017年,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民营企业“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打造百家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联合创新和重大专项(工程)攻关;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我市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
第六项,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2018年1月8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对来津主持国家级研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的,采取“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科研和生活奖励资助,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根据《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我市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
第七项,实施科学家团队引进工程。根据2016年11月28日印发的《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我市建设的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对于岗位专家的基本研发费的标准按每个岗位不超过40万元/年标准核定,综合试验站的基本研发资金按每个试验站不超过20万元/年标准核定。首席专家的创新团队管理费按每位首席专家15万元/年标准核定。每个团队投资总额按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核定。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农委。
第八项,实施猎才育才工程。一是对纳入国际学术交流资助专项年度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资助。根据2018年1月8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入选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的高端人才,受邀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表创新成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最高3万元奖励资助。《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实施细则》中指出,这项政策由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这项政策的牵头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二是对企业中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根据2017年2月13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对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万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的牵头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三)产业支持政策。共有5项政策措施。
第九项,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以及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针对主体是在我市经营休闲农业的企业、园区、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对我市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园区或示范村(点)和获得国家级示范典型称号的单位优先扶持。共分四类补助项目:一是农(渔)家乐贷款贴息项目,农户贷款进行农家乐、渔家乐基础设施改造的,按照不同的利息额度、农家院星级等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补助;二是精品培育项目,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文化挖掘、组织体系创新的,给予财政补助;三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对休闲农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进行支持,如
规划、标准、数据统计、宣传培训、图书编辑、信息平台建设、督促检查、审计验收等;四是推介活动项目,对具有全市或地区影响力的休闲农业推介项目给予扶持。市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单项内容财政补助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项,支持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
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要求,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天津市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建设水平。
1.扶持对象:主要为我市带基地、带农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以及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典型示范村等。对所采用的原料或生产的产品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并能带动较多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扶持。
2.扶持方式是: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方式两种。
3.财政贴息扶持的内容、贴息标准和期限:
(1)扶持内容:是市财政对金融机构贷款用于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储运设施设备、农产品加工关键设施设备、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与服务、合作组织建立、订单采购销售、农产品收储、展销直营等给予的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和期限: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起止时间为截止项目下达时2年内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内容包括:
(1)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基地建设,主要包括专有基地和合作基地建设:专有基地建设包含土地流转、基地基础设施、特色种养的良种繁育及管理、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等;合作基地建设包含合作协议的签订、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种养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农民技术培训及指导、农产品协议价收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
(2)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低温保险库、低温冷冻设备、保温材料、精深加工生产关键环节设施设备、包装设施设备、质量检测设施设备等。
(3)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软实力建设,主要包括品牌培育开发、质量认证、管理认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三品一标”、国家及市级典型认定等。
(4)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典型示范村建设,主要用于农业部、市级认定的一村一品或发展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显著的特色产业典型示范村扩大特色产业生产规模、提升产品品质、购置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建设产地初加工及储藏设施、新优技术及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及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及宣传推介等支出补助。
5.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市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各区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和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原则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典型示范村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龙信保”担保贷款的通知》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对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产业化生产给予财政补贴。
1.扶持方向: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提升产品档次的改扩建,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建设,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引进开发的技术提升改造,以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冷链运输、检验检测等提高产品竞争力等给予贴息;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信用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龙头企业季节性原材料收购,支付订单农户支出以及发展生产等给予贴息。
2.扶持范围: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带基地、带农户数量较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广泛的市级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对粮油、肉食、奶制品、水产品、果蔬、调味品等农产品加工重点优势市级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对市级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可以优先并连续扶持。
3.扶持标准:提升改造项目,市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予以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6%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信用担保项目,市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3%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第十二项,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鼓励支持本市电子商务企业提升规模和水平。鼓励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其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名优特新农产品,拓展销售规模,加强与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共同打造农产品网络销售优质品牌,建立农产品网络销售品牌店、体验店,为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开展网络推介销售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农产品网络销售准入准出标准,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化发展。对于具有一级域名且经过ICP备案、没有不良记录、公司注册地在天津、持续开展网络销售本市农产品一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和销售额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鼓励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有持续交易额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网络销售平台;鼓励建立线上直销店和线下体验店,推介销售产品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其他成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