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
一、修订背景
《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设施安全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该《规定》五年有效期已满,为更好的开展管理工作,需要重新发布。
二、重新发布的必要性
(一)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需要
淡化海水和地表水水质情况差异较大,如淡化海水直接进入城市供水管网,容易破坏原先管道内壁上的平衡,造成管网水色度、铁等指标超标,导致居民家中出现“红水、黄水”现象,而且淡化海水直接进入城市供水管网后可能会破坏管道内壁微观结构,从而影响供水管道使用寿命,加大企业成本投入,同时也会增加管网漏损率。保留该《规定》,进一步规范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管理工作,有利于确保海水淡化水进入管网后供水水质的安全稳定。
(二)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进行
行业监管的需要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供水企业经营性质多元化,供水方式多样化。继续保留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行业监管,促进涉及海水淡化水输出的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三、修订内容
通过论证和评估,《规定》满足目前管理需求,无需进行大的修改,只是个别地方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国投天津北疆发电厂改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市水务局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增加了一条“第五条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的产水、输水和供水应当符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淡化海水配置方案要求。”删除了原稿中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根据本年度供水量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地表水和海水淡化水的需求计划,经区政府汇总平衡后,报市水务局核定。供水单位应根据核定后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制定月份海水淡化水需求计划报市供水管理处平衡。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应按照平衡后的需求计划调整生产运行。”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相关供水企业
《规定》适用于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规定》分别对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进行了定义。海水淡化水厂是指为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生产海水淡化水的北疆电厂;输水单位是指通过专用管道向供水企业趸售海水淡化水的单位;供水企业是指将海水淡化水进行后处理,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向居民及企事业单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规定》规范了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明确了市、区主管部门及职责分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北疆电厂海水淡化水进入滨海新区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用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供水水质管理
《规定》要求:“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应设置独立的海水淡化水后处理设施,对pH、总硬度等指标值进行调整,保证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后的化学稳定性。”“为保证水质安全,海水淡化水与自来水掺混比例应合理调控。”
以上三条对海水淡化水的水质提出总的要求,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且要根据海水淡化水实际特点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并合理调控掺混比例,保证水质达标。
(四)供水安全管理
《规定》对输配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故障修复后的使用,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海水淡化水输配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故障修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出现“黄水”等异常时,供水企业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水质问题的调查与
分析。对水质出现异常,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制定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应对突发事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五)供水服务管理
为充分体现用户的知情权,《规定》对信息公开提出具体要求,“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海水淡化水厂、输水单位、供水企业接报一般性漏水,1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管道爆管40分钟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对漏水抢修的及时性,提出具体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