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修订草案)》
一、修订原则
一是对接上位法。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02年颁布施行的《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与新修订的《种子法》存在较多不一致,需要修改。二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特别是新品种保护力度不够、生产销售假劣林木种子时有发生、扶持现代种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不多等突出问题,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二、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名称
原《条例》侧重于种子的管理,现《条例》的内容完全对接了新《种子法》,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名称由《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三)修订后的《条例(草案)》体例结构
《条例(草案)》共九章,将原《条例》第四章“林木种子生产”、第五章“林木种子经营”整合为一章“种子生产经营”,这样使种子生产经营需要规范的内容更集中,更明确,也便利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同时,新增了“新品种保护”、“扶持措施”两个专章,强化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现代种业发展的内容。修订后的《条例(草案)》47条,较原《条例》增加了6条。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与新《种子法》不一致的内容
由于原《条例》制定时间较早,为维护法制统一,《条例(草案)》修订了与新《种子法》不一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因新《种子法》对种子进行重新定义,将“花”纳入种子范畴,扩大了范围,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将对应的法律概念进行了重新明确。二是因新《种子法》将原先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为此,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草案)》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期限等作了重新规定。三是因新《种子法》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此《条例(草案)》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权限和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并取消了省以下审定的权限。
(二)加大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力度
林木种质资源是生物界长期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是培育林木良种的物质基础,也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的重要载体。一但破环,将给物种保护和林业生产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我省是植物资源非常丰富的省份,具有许多南方特有的物种资源,但现行的林木种质资源还存在保护能力较弱、有效利用不足,种质资源流失情况严重。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破坏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保护和利用好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依据《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条例(草案)》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二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保护范围和措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三)新增了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的根本保障。为此,《条例(草案)》新增一章专门就新品种保护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选育新品种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协助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新品种权的申请工作。二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三是取得新品种权的林木品种得到推广应用,新品种权所有人有权获得相应经济利益。
(四)规范了林木种子销售行为
《条例(草案)》对林木种子销售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二是销售的林木种子必须符合国家、
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三是林木种子销售活动不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林木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或者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内。
(五)强化了扶持现代种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加强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林木种质创新和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依据《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下列扶持现代种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与推广、林木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林木种子储备的扶持。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扩大补贴范围。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林木种子生产,促进林木种业发展。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子保险,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林木种子生产保险。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依据《种子法》作了许多具体的禁止性规范。考虑到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大多已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条例(草案)》不在重复规定,只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种子法》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种子法》”的法律责任以及“假冒授权林木品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