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1、意义。通用航空业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通用航空业,对我省补齐综合交通短板、发展八大万亿产业,对我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建设民航强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推动低空空域开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的原则,针对目前我省通用航空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推动我省通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3、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有关会议及政策文件精神,在调研全省通用航空业发展现状和政策需求及借鉴学习安徽、云南、江西等省份已出台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代拟《实施意见》初稿。初稿形成后,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和公开征求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形成《实施意见》,并由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框架。《实施意见》共十七条,分六个部分:(1)总体要求;(2)构建通用机场网络;(3)培育通用航空市场;(4)壮大通用航空产业;(5)加大要素保障力度;(6)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内容。主要是:一是构建通用机场网络,优化通用机场
规划布局,完善通用机场审批程序,推动通用机场统筹协调发展;二是培育通用航空市场,积极发展短途运输和公务航空,扩大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三是壮大通用航空产业,着力提升通用航空制造业水平,积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发展通用航空小镇和产业示范区;四是加大要素保障力度,重点加强空域保障,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强人才、土地等要素保障力度;五是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成立省级通用航空业发展平台,强化安全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术语释义、实施日期
1、术语释义:主要有:(1)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2)通用航空业:是指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3)通用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器起降使用,设有必要设施的规定场地。(4)通用航空器:是指用于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航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5)A 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6)临时起降点:是指供通用航空器使用且无永久性场道设施的地点。(7)空中“120”:是指直升机应急报警救援服务。(8)“通用航空+”:是指通用航空与旅游、体育、互联网、创意经济等相融合的新业态。(9)通用航空小镇:是指围绕通用航空核心业务与基础设施,可具备生产、居住、商务、休闲、旅游、会展等多种功能指向的城镇化聚集区。(10)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是指覆盖通用航空研发制造、运营管理、服务消费、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等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综合示范区。(11)低空空域:原来通常指真高1000米(含)以下的空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要求将低空空域上限提至3000米,目前划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12)真高:是指飞机离正下方地平面的垂直距离,即以飞机正下方地平面为基准的高度。(13)目视飞行:是指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14)飞行服务中心(站):是指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气象服务、飞行计划服务、飞行支援和其他需要的企业或机构。(15)黑飞:是指一些没有取得私人飞行驾照,飞机没有取得合法身份,没有申请获批飞行空域、飞行计划的飞行。
2、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