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解读
如何看待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两者的关系?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涌现,蓬勃发展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逐渐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农业技术推广已由政府主导的单一方式向多元化发展。各类经营性组织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信息发布、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不少科研单位和学校,在自身科技创新的基础上,直接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民挂钩,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吸收近年来社会化服务成果,有必要采取不同鼓励政策,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多形式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服务。基于这一现实,一方面,此次修订明确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办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为推广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水利等技术而设立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另一方面,强调农业技术推广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相结合”,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供销合作社、群众性科技组织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直接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农机专业户等创办各类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如何保障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办法多措并举,从立法层面给予根本保障。一是积极探索,引进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通过定向委培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二是保障待遇,吸引人才。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三是职称倾斜,留住人才。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有“两难”,即评审难、评上以后聘用难。为了激励农技人员安心在基层工作,办法规定,分层分类评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向乡镇(街道)、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倾斜,重点考核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推广实效。同时,授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如何进一步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水平?
针对近年来江苏省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效率不高、有的推广不适用技术给农民造成损失、有些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弱化公益性服务等问题,办法对此规定:一是规范农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强调专业性。办法要求,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二是要求技术推广前必须经过验证,保证安全性。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对此,还设定法律责任: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提高推广服务效率。办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化平台。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运用信息网络和现代传播信息手段,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便捷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