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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背景:
 
(一)调整前的政策。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始于 2006年,当时,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财政对受成品油调价影响大、支出大幅增加、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明确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补。
 
补助的程序是每年各省市上报农业部,农业部进行审核,按渔船的数量和功率及用油量下发各省市,各省市根据各区的数量下发各区,各区具体实施。
 
(二)调整后的政策。
 
自2006年油价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落实中发现一些问题,目前已不适合国家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国家从2015年1月1日起,要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油补政策对促进我市渔业发展、增加从业者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补贴规模刚性增长,补贴机制趋于僵化,补贴效应逐步减弱等问题的显现,油补政策调整势在必行。比如:油补与用油量相挂钩,用得多补得多,容易形成对油价补贴依赖性,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不利于行业结构调整,不利于行业节能减排。
 
从2015年起,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目标任务是:力争到2019年,用5年左右时间,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使国内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以2014年清算数为基数,将补贴资金的20%部分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统筹用于渔民减船转产、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建设;将补贴资金的80%部分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转产转业等方面。其中:对养殖业油补,要稳定补贴政策,调整相关核算标准和方式。对国内捕捞业按渔船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定额测算,逐步压减国内捕捞业特别是大中型商业性渔船补贴规模,对小型生计性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上述两类补贴标准和上限由农业部制定发布。除用于上述两类补贴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可在中央减船转产补助标准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和教育培训,对渔业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新政策的资金下拨程序。财政部以2014年清算数为基数,将补贴资金的20%部分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补贴资金的80%部分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拨我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天津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2015-2019年)》和年度方案下发各区和项目实施单位。
 
二、主要目标
 
根据农业部的要求,通过调整优化油补政策,争取到2019年底,我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补降至2014年度补贴标准的40%,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分别减少10%以上,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达到50艘,渔民数量、捕捞强度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基本协调一致,渔业生态环境逐步修复,渔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渔政执法能力显著提升,现代生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涉及范围及执行的标准
 
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以2014年清算数为基数,将补贴资金的20%部分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统筹用于渔民减船转产、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建设;将补贴资金的80%部分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由市统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转产转业等方面、渔业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四、主要内容
 
1.天津市国内渔业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天津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天津市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4.天津市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5.天津市伏季休渔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6.天津市渔业航标维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7.天津市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及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8.天津市涉渔“三无”船舶拆解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9.天津市内陆渔船减船转产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0.天津市内陆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1.天津市内陆渔船码头、趸船建造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2.天津市渔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3.天津市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4.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及工厂化养殖循环水设备维护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五、注意事项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按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资金管理,遵循“谁安排,谁负责”。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基建立项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工作督导,强化目标考核,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项目的申报、立项、补助发放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宣传告知,自觉接受监督。
 
六、惠民举措
 
油补政策对促进我市渔业发展、增加从业者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15年起,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使国内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要采取多种方式,突出政策导向,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和项目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渔民群众乃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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