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从严管理 确保安全
核能是重要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核电作为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技术,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虽然核电相对安全,但其在安全与环境方面存在的潜在威胁仍不容忽视,特别是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以及2011年3月日本福岛发生的7级特大核事故,震惊世界,破坏巨大。由于核事故与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有着十分明显的不同,核事故产生的后果往往具有毁灭性、灾难性和持续性,社会公众对核事故也具有本能的恐惧,所以核事故一旦发生且处理不当,就会对公众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和心理冲击,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事关全局,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意义重大。
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向来被视为核安全纵深防御的重要屏障,是预防和控制核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核电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作为目前拥有已运行核电站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核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加强核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核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机制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同时,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向无核设施地区延伸的探索,宿迁市、淮安市陆续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于1993年,主要规范的是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工作。20多年来,其立法背景和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有的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核事业发展与核安全形势的要求,滞后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的调整,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常备不懈 重在预防
核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是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常备不懈,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临危不乱。但是,由于核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限主要在国家层面,国家对核电厂的相关操作规程和核事故预防措施已经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地方性法规难以对核事故预防作出全面规定。因此,条例专章规定核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内容,明确了相关单位在核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一是分层次制定相关预案。条例规定省核应急委员会组织编制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二是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责任。核事故预防的责任主要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条例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核电厂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三是政府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普及宣传。为了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核知识,消除本能的心理恐慌,条例“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组织开展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条例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
同时,为了保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从“人”“财”“物”三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建立应急专业队伍。条例要求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整合利用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和设施、设备,组建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并对演习演练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明确资金来源。条例规定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承担。三是积极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与物资储备。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指挥、通信、辐射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和去污洗消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场所,与省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实现联通,并根据需要建设和完善辐射监测、气象观测等设施。
分类应对 科学处置
核事故应急处置主要是指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救援等行动。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分为场内与场外,需要两者通力配合,加强协调。场内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当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判明情况,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紧急处置;如果放射性物质已经或者可能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省核应急委员会提出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核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状态按照核事故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分别对应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条例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规定进入不同的核事故应急状态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明确了省核应急委员会和各有关应急组织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要求。为了做到令行禁止,条例对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故意拖延执行核事故应急任务或者在核事故应急中临阵脱逃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我省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制依据。同时,为了保障核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条例规定,因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任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征用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对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征用的行政机关应当登记,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