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公布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一、监测标准
依据《意见》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参加监测的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合法。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主业明显。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加工、流通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规模在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最近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最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较强。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在3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垦企业以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七)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
二、监测程序
监测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的企业,所在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的基础上,按照《意见》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查所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按照《意见》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提出初步监测意见。
市农委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监测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监测合格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监测结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金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165家企业在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都达到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61家企业因主要指标不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或不能提供有效监测材料,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