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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一、修订背景
 
    《规定》自2004年10月施行,并经2014年和2015年两次局部修改,对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安排,着力精简审批事项,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全面修订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部公路局会同水运局于2016年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行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坚持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坚持优化服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监理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采用“签注变更”方式,大大简化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手续。
 
    二是完善了资质标准。对申报公路、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要求具备乙级监理资质,并同时具备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增加信用管理手段,补充了企业信誉条件。
 
    三是简化了申报材料。申请人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情况录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时将只需提交人员、业绩以及仪器设备清单,不需再报送大量纸质证明材料,大大简化了申报材料。
 
    四是优化审查工作。依托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以往专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优化为比对申报材料中人员、业绩、仪器设备清单与系统信息,将极大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批周期。同时,通过系统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加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五是加强资质动态监管。补充了企业资质延续、重新核定、注销资质的有关内容,完善了资质监管和退出机制。
 
    三、框架结构
 
    修订后《规定》包括5章和3个附件。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目的、适用范围和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主要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为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规定了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主要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三章为申请与许可,规定了资质条件、许可机关、申请材料、许可流程以及资质延续等。主要有: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有关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四章为监督检查,规定了定期检验、资质注销、变更等事项,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企业的职责。主要有:监理企业资质年满两年前30日内,应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当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资质证书有关事项和《规定》施行日期。
 
    附件1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规定了各项监理资质应当具备的人员、业绩、设备、信誉等条件。
 
    附件2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具体规定了各项监理资质应当具备的试验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
 
    附件3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业务分级标准,具体规定了各类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所属的业务等级。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工作,使从业企业充分理解制度精神、改革举措和规定要求;二是配合《规定》实施,出台具体举措,将申请程序、许可流程、信息录入、材料提交、新资质证书及新旧标准过渡等有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确保《规定》实施顺畅,平稳过渡;三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新规定实施的各项准备,调整工作流程、理顺工作机制,确保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四是跟踪新制度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定实施到位、内容执行到位,使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产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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