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出台背景
2010年1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式发布实施《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发布实施以来,国内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进行了相应制定、修订,相关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过评估和修订,形成了现在的《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修订原则
《预案》修订的原则包括:一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对《预案》进行了结构和内容上的补充、调整和完善;二是由于部分成员单位进行了机构和职责的调整,对相应成员单位名称和职责进行了更新;三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使其结构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河北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河北海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2.适用于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3.河北海域范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天津、河北、山东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的河北海域范围。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三)组织体系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河北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机构为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外宣局、河北海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秦皇岛市政府、唐山市政府、沧州市政府、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海警总队、中国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等。
(四)事故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五)响应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影响,省级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及时请求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
由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省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2.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
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完成下列工作:
(1)迅速启动省级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评估,
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协调省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参加应急反应工作。
3.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
由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市级预案组织实施。需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预案规定提供技术支持。
4.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督导下,由肇事船舶及其协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实施。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未达到预期清污效果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可协调其他清污力量参与救援。
(六)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设备保障、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和资金保障。
为确保各项应急防备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预案》要求各有关单位做好防备和预警、信息报送和处理、应急行动及后期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