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复议是政府主导的自我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具有高效、专业、廉价等特点。但从实践看,现行行政复议体制存在行政复议职责过于分散,由此带来的复议效率不高、专业化程度不强、“条线”监督纠错不够有力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强调,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应该说,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大趋势。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法治浙江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和到2020年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于2015年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15年9月在义乌市率先试点,设立全国首家行政复议局,2016年7月在桐庐县、黄岩区扩大试点,省本级也同步跟进改革。从改革试点评估情况看,通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纠正违法行为和倒逼依法行政的制度功能,既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途径,又能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缓解政府“疲于信访”“忙于应诉”的压力。
二、主要政策
(一)总体要求。具体包括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意见》提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2017年,设区的市率先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县(市、区)同步推进改革;2018年,全省全面推进并基本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做到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以“一个口子”对外,全省形成一支稳定、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努力推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形成行政复议工作的“浙江模式”。《意见》要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坚持依法实施、便民高效、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意见》强调,通过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意见》提出,要以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力量、健全行政复议机制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重点,以落实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保障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支撑。
一是集中行政复议职责。有三方面具体要求:1.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对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受理;2.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应引导当事人向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对坚持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等案件,转送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承办。此外,《意见》明确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意见》提出,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并经批准后,可在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政府办公室增挂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同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力量。
三是健全行政复议机制。《意见》强调健全以下机制:突出行政复议便民高效优势,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通过各种途径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如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等工作机制,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清理行政决定格式文书等。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如加大听证审理力度,加强协调调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咨询专家法律意见制度等。推进“阳光复议”工作,如加强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力度,建设行政复议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此外,《意见》还从督促落实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保障两个方面,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如何推动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发挥作了强调,确保职责集中与责任落实相匹配、改革推进与能力提升相协调。
(三)组织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三个方面,对组织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其中,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省法制办和省编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指导督促,经省政府同意后批复各设区的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