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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本市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一般湿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要求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二、目标任务。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划定重要湿地名录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程序。市级重要湿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湿地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明确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权限。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明确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域)内的湿地,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依照程序认定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除外);其他面积大于8公顷且具备认定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对不具备市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的湿地,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湿地。
 
(四)明确了重要湿地用途管制措施。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要湿地内建设实施与保护相关的重要水务、海洋设施和工程,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方案。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河流、湖泊和海洋的防汛抗旱和海洋生态保护的主体功能,兼顾生态保护功能。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湿地使用的监督,并跟踪监测。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所占湿地的自然特征和生态特征。
 
四、涉及范围。主要涉及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五、执行标准。主要依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关重要湿地划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省区市重要湿地认定标准。
 
六、关键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本市重要湿地,是指列入本市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重要湿地以外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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