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第一批)》解读
一、背景依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本市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一般湿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要求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为贯彻落实以上规定,市政府要求认真
研究抓紧制定完善我市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湿地名录。
二、目标任务。公布重要湿地名录,主要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湿地分级保护的的要求,更好的将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重要的湿地进行保护,防治过度开发破坏,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三、主要内容。按照《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的规定,参照有关省区市发布的重要湿地名录,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流、水库、公园和保护区中初步确定了14块重要湿地,作为第一批重要湿地名录予以公布。
四、涉及范围。包括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津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天津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天津市于桥水库重要湿地、天津市海河重要湿地、天津市子牙新河重要湿地、天津市潮白新河重要湿地、天津市北运河重要湿地、天津市永定河重要湿地、天津市尔王庄水库、天津市州河重要湿地、天津市杨庄截潜重要湿地、天津市水上公园重要湿地。
五、执行标准。主要是按照《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划定的重要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