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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房屋安全管理是涉及千家万户、攸关民生的大事,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事关“四个全面”的贯彻落实和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近年来,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等多次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城市老旧建筑和危险房屋的安全排查整治。2016年2月和10月,住建部两次发文要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苏政办传141号文件要求“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房屋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主体”;34号文件要求“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出台《办法》,是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和实际举措。
 
  二、主要意义
 
  (一)房屋安全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直以来,市住房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监管排查制度,推行市、县区、街道三级网络管理模式,有效地消除了一大批房屋安全隐患。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发现一大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排查、社会监控、隐患治理、社会抢险等管理制度,这些都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明确和规范。
 
  (二)促进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各县区、各功能板块和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房屋安全管理的新模式、新路子,市、县(区)两级按照省里规范化考核标准,设立了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了一支专业的管理队伍,在房屋安全使用、隐患排查、督促治理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将工作过程中较为成熟的经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有了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通过近年来的工作,深切感受到房屋安全管理已经不仅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危房鉴定与抢险排危,它已成为包括法规建设、安全使用、检查监督、房屋鉴定、危房治理、应急抢险、管理执法等诸多内容的系统工程。因此,出台《办法》可以有效促进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化和规范化。
 
  (三)将为保障群众住有安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房屋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责任重大。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基本制度,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促进房屋合理使用,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四十条。
 
  (一)总则部分
 
  一是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原则,规定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二是根据全市实际,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分
 
  一是明确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的定义,重点突出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二是规定了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所需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禁止采取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在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如对违法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责任。同时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单列了有关既有建筑幕墙管理条款。
 
  (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分
 
  一是重点明确了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专业机构实施。二是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几种情形,并对委托鉴定的主体加以明确。三是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提高了房屋安全鉴定的可操作性。
 
  (四)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部分
 
  连云港市是白蚁危害高发需要重点防治的地区,《办法》对白蚁防治作出专门规定。一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二是规定了白蚁防治使用的药物、程序、包治期限。三是明确了白蚁防治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实施,同时还要求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五)危险房屋防治管理部分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危险房屋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重点突出房屋隐患排查和危险房屋治理。二是规定了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和措施,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属地政府要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及时整治解危。三是规定了房屋出现险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处理程序,并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提出具体措施。
 
  (六)法律责任部分
 
  主要对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敷衍拖延、不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等情形和对房屋安全管理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七)附则部分
 
  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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