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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
 
  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公告》与103号文的适用关系?
 
  《公告》仅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除《公告》规定内容外,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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