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8年天津市农产品网络销售全覆盖项目申报指南》
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我市启动了天津市农产品网络销售全覆盖项目。根据《关于推进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网络销售全覆盖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了2018年申报指南。
二、目标任务
到2018年底,实现农产品网络销售全覆盖达到70%以上。
三、建设内容
(一)发展区域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在本区现有农产品电商平台基础上,筛选1家能够帮助本区及周边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开展网上推介策划、产品上架、人员培训、网上销售及与物流快递企业对接的电商平台,作为农产品电商服务中心运营主体。
(二)电商企业扩大销售农产品规模。鼓励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其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名优特新农产品,拓展销售规模,加强与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共同打造农产品网络销售优质品牌,建立农产品网络销售品牌店、体验店,为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开展网络推介销售提供便利。
(三)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支持有一定基础条件、运维能力和质量安全检测能力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网络销售平台,建立线上直销店和线下体验店,推介销售自己的产品及联合社其他成员产品。加大向帮扶困难村产品开展网络销售进行政策和资金倾斜,优先支持帮扶困难村的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
(四)完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丰富完善天津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和功能,充分展示我市1000家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开展农产品网上推介对接,建立品牌农产品数据库,与各区域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平台企业化运作模式,为政府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信息综合服务。
(五)支持开展“网农对接”系列活动。开展帮助农业企业、合作社与电商企业、快递企业对接的“网农对接”系列活动,为企业和平台架起桥梁,全方位开展“电商进农村、农品上平台”的工作。
四、建设年限及实施区域
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实施。
五、资金扶持标准
(一)区域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根据平台上符合条件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本市电商企业。持续开展网络销售本地农产品一年以上,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的本地电商企业,经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平台。通过自有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有平台运营团队,平台运营一年以上,有持续交易额,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农委统一组织实施,报市网信办评审后,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招投标。
(五)举办“网农对接”系列活动。由市农委统一组织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招投标。
六、申报条件
(一)区域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申报要求。
1.由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农业主管部门选定一个以企业为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域名,进行了域名备案(ICP备案),能够在线完成订购、支付等交易过程的区域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
2.有经营主体。项目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商企业、电商平台运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
3.有电商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优先支持电子商务基础条件好、平台运维能力强和有较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的单位。
(二)天津农产品电商企业申报要求。
1.具有一级域名,进行了域名备案(ICP备案),有专门的电商团队,能够在线完成订购、支付等交易过程,持续开展网络销售本地农产品一年以上。
2.有经营主体。项目应以天津市电商企业进行申报。
3.有电商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优先支持电子商务基础条件好、平台运维能力强和有较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的单位。
(三)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网络销售平台申报条件。
1.有独立的域名,进行了域名备案(ICP备案),能够在线完成订购、支付等交易过程,有维护平台运行的专业技术团队,平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有持续交易额。
2.有经营主体。项目应以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的规模农业企业、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有一定规模的特色种养殖大户为主体进行申报。
3.有电商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优先支持电子商务基础条件好、平台运维能力强和有较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