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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于2012年5月1月颁布实施,原有效期三年,2016年11月完成延期报批,将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该《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促进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区域维稳工作、推动我市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发挥了积极意义。
 
根据生态补偿工作实践,原《办法》部分制度需要修改完善;同时,因《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新一轮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将陆续建成投产,原《办法》已逐渐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终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市城管委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
 
(三)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政府部门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粤建城〔2014〕119号)。
 
(五)广州市政府部门文件:《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三、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理顺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法》实用性、可操作性
 
根据生态补偿工作实践,原《办法》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生态补偿费资金监管方面的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不清晰,造成责任部门无法履行职责;在资金预算管理程序方面将市、区财政预算混为一谈,要求受偿区补偿费预算按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审,导致实际工作难操作,影响资金转移支付效率;按5%比例提取的生态补偿专项工作经费实质性意义不大,形同虚设;没有对新增设施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时间点进行规定,导致实施部门在判断不同项目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时间点上产生犹疑;生态补偿费使用范围规定较窄,限制了受偿区的资金使用;缺少对受偿区用于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生态补偿费的最低比例规定,不利于设施周边环境改善的可持续性。
 
(二)适应发展形势,进一步提高《办法》时效性和适用性
 
第三资源热力电厂等新一轮设施项目即将陆续建成投产,但没有纳入原《办法》管理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新增设施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需报市政府确定,其报批程序复杂、时间长,不利于对受区偿及时实施生态补偿;2016年12月出台的《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应急调度应按规定实施生态补偿,但原《办法》没有相关规定,故我市生活垃圾应急调度生态补偿管理目前缺乏具体政策依据;原《办法》没有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生态补偿费收缴只有一个标准: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75元/吨,缺少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措施;原《办法》适用行政区域为中心六区、南沙区,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于2017年11月投产后,南沙区垃圾一般不需进入市属设施处理,故南沙区不适合再纳入适用行政区域范围;原《办法》要求外围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规定不具备强制效力,不适应《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体例结构。将原《办法》的两份文件合并为一份文件,合并后共十三条,包括:总则、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生态补偿费收缴与分配标准、生态补偿费垃圾量统计管理,以及生态补偿费计算与清算、预决算、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应急调度管理等;
 
第一条《总则》对我市生活垃圾终处理生态补偿原则进行了规定,对受偿区的定义“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比原《办法》中定义“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更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第三资源热力电厂等新增设施纳入适用市属设施范围;适用行政区域由中心六区、南沙区调整为中心六区,要求外围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区生态补偿办法”;将适用垃圾类别由“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调整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第三条《管理职责》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态补偿费收缴标准》规定了餐厨垃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他垃圾等三类垃圾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同于原《办法》的唯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为新增内容,明确了生态补偿费的分配计算方法;
 
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垃圾量统计、补偿费计算与清算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增加新增设施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时间点;
 
第八条《生态补偿费预决算》理顺了生态补偿费预算报批程序,增加有关受偿区生态补偿费决算管理规定;
 
第九条《生态补偿费使用管理》拓宽了生态补偿费使用范围,增加了受偿区用于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生态补偿费比例不低于30%等规定;
 
第十条《受偿区职责》对要求受偿区做好市属设施周边环境治理、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保障市属设施正常建设运营进行了强化;
 
第十一条《生态补偿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相关内容,并新增绩效评价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调度管理》规定了垃圾应急调度管理生态补偿费结算管理办法,为新增内容;
 
第十三条《其他》明确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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