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办法》
2013年原广州市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办法》。原《办法》在我市卫生系统征求了意见、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向市法制办报送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印发并取得了我市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原《办法》的内容是对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实体、程序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对于一些原本法律法规较为原则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对于一些原本强制的程序、使用文书规定不明确的予以明确细化,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原《办法》与《行政强制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的地方。原《办法》发布实施5年以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和原《办法》的要求进行卫生行政强制,未发生因卫生行政强制问题的行政败诉案件。原《办法》有效期为5年,将于2018年7月26日届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强制,促进合理行政,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的要求,我委组织了对原《办法》的修订,起草制定了《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办法》。
二、《办法》修订依据有哪些
本次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针对在实施情况评估发现的问题,我委将原《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部门”,对实施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仍为五章,共27条,主要从我市卫生行政强制的项目,卫生行政强制的原则,各项卫生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实施步骤、实施程序等方面对需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卫生行政强制事项进行具体细化规范。
(一)关于卫生行政强制项目。
根据2015年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我委有以下3方面的卫生行政强制行为:
1、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卫生强制措施;
2、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卫生强制措施;
3、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二)规范卫生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办法》根据《行政强制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在第三、四、五条款规定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分别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依法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
(三)对卫生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办法》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对卫生行政强制事项分别列出了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条文、实施行政强制的步骤、行政强制的范围要求、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行政强制时限要求、实施强制后的处理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四)对卫生行政强制自由裁量的监督。
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卫生计生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范围;第二十六规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卫生强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