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为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2016年4月,国务院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条例》和《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健全省级免疫
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免疫
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防病工作需要提出我省有关疫苗调整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规范补偿原则,依法实施补偿,提高补偿效率。
(二)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我省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同时健全疫苗储备调用管理机制,完善储备补贴模式,进一步加强疫苗储备管理。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疫苗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疫苗监管水平,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追溯管理。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向社会公布接种单位相关信息。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健全投入机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
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完善绩效工资制度,调整相关价格政策。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