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是转变商务发展方式,实现商务科学发展的技术基础,对于提升商务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需求、提高行政效率、加强
行业管理等均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十一五"期间,商务部共下达标准项目计划420多项,累计发布
行业标准398项,标准完成率达95%,是商务领域标准制定步伐最快的时期。通过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有效规范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市场秩序,提高了商务领域相关
行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商务发展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不断增强,部分重要
行业标准已经成为编制相关
行业发展
规划,制订法规、规章的参考依据。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997年和1999年,原国内贸易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颁布了《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外经贸
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有效促进了国内贸易领域和外经贸领域的标准化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务事业的迅猛发展,新型
行业不断涌现,商务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逐步增多,商务领域标准化的外延也不断丰富。同时,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制度变更等因素,商务领域标准化的主管部门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也随之调整,导致两项办法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为此,商务部适时启动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旨在形成一部统一的、符合
行业实际的部门规章。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商务领域标准的计划、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管理办法》内容总体上对《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结合
行业实际情况,根据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趋势作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环节。
从适用对象上看,《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等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各部门间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商务部根据
行业需求和工作需要定期制定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并根据标准类别明确了其具体的制修订程序。对于批准的
行业标准项目,商务部将向项目申请人下达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的《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涉及增补、内容变更和撤销等,但调整未获批准的相关标准起草方仍应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六、商务领域标准项目的制定期限
为提高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效率,《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起草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标准起草方应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其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商务部批准,可对起草工作进行延期。同一标准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1年。如标准起草方逾期未完成起草工作,该标准项目将自动撤销。
七、商务领域标准应公开征求意见
考虑到商务领域标准适用范围广、影响力大,特别是部分标准依法须强制执行的特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送范围应包括相关的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商务领域标准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八、商务领域标准的审查
为提高审查效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两种方式。为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审查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
九、商务领域标准的批准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务领域标准的审批主体,其中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
行业标准由商务部审批并发布,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十、商务领域标准的复审
为确保商务领域标准符合
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的
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实施三年后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后应结合实际对现行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
十一、商务领域标准的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务领域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