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随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新法新政确定了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总体方向,构建了新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体系。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将民办教育改革列为社会领域改革重点之一。经过前期试点,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根据新法新政的新要求,我省经过反复
研究论证,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举措
《实施意见》共分4部分2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化思想引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对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二是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要求各地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
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三是健全民办学校分类退出机制。对各类民办学校退出办学时的资产处置、补偿或奖励标准等作出规定。四是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要求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办学环境。五是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重点关注教师养老保障问题,对为教师办理事业社保的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六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措施。七是明确土地供应和基本建设政策。八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同时强调民办中小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九是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创新教育融资机制,为民办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十是大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错位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十一是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
(三)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一是规范法人治理。围绕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组织机构,依法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二是规范资产管理和财务运行。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内控制度。三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二是统筹
规划民办教育发展。三是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四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民办学校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