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有关背景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制定。为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确保受种者合法权益,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11年9月和2012年3月,我省由原省卫生厅、财政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于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偿,并明确了相关补偿程序和要求。对于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目前,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均按照法定规定程序有序开展。近年来,我省每年省财政预算约300万元,用于全省各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支出,较好地保障了疫苗受种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预防接种工作和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目前全国各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不一、整体补偿水平偏低、受种者家属不认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果时有发生等问题,导致相关纠纷甚至出现自诉“疫苗受害者”上访等情况,影响了预防接种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探索新的办法与途径,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331号),决定在广东等5省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异常反应补偿由原来的“财政补偿”和“企业补偿”的补偿模式向“保险补偿”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补偿水平和补偿效率,要求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家庭责任风险共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通过政府、疫苗企业购买保险产品实现政策性补偿,提高补偿水平和补偿效率,有效减轻异常反应病例特别是重症病例的家庭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016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2016年10月,《“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要求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要求“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补偿效率”。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331号),要求广东等5省市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201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43号)提出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